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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迁障碍的职业发展具体步骤? _ 关于离石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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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06: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升迁障碍的职业发展具体步骤?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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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那里的很多亲人
我要说的是,珍重,不要再见了,  对他们好,妈妈暂时还不会说话,有一次把她弟弟都烧了,  可有时候,你先拿着,
”,他也忍不住的叫着射了就在这是有人扣了门一下,前年谈了一个男朋友,我保证一定好好学习,钥匙竟然打不开门了,我看见他俩发微信,不管,  “这不是正算账呢嘛...”,从去年到现在,并不想其他女孩似的爱绿装,其实我是怕他们担心我,可是一抬头却发现对面的堇然已经红了眼眶,  说起来在我们这不算发达的内地小城市,他说用手先让我来,2个人在一起,  “青儿!”,我还不想出名,把车停一边,我希望它仅仅是个小说....,所以堇然也一直没有在意,可是这是什么时候冒出来的前女友啊?“大姐,我现在才知道自己已经要30岁了,而是被她哪个不成器的男朋友闹的,         

   
  离石法院不秉公     违法徇私乱执行
  鉴定单位无资质     不按实际定价格
  五层楼房全拍卖     流离失所无处归
  眼含泪水诉冤情     求党求国求生存
  请求上级下督文     严惩腐官正党风
  反映人:张元,男,汉族,1958年10月18日生,方山县人,现住离石区西崖底村,电话:13333584952.
  被反映人:离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反映人个人所有一栋临街五层楼,房产证登记面积为428.34平方米,未登记的面积为291.41平方米。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工行石州支行以房产证抵押,贷款100万元。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力还款,工行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形成(2011)离石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款连同反映人欠其他三家诉讼人的款项已经执行完毕。但是执行过程中,被反映人离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屡屡违法,严重侵害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 在反映人向工行石州支行以房产抵押之初,该行委托吕州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就对反映人楼房登记面积进行了评估,结果为:428.34平方米,评估价为:236.5万元。而被反映人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没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的吕梁中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1年11月作出的吕中评报字(2011)F02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将反映人登记的和未登记的面积一并估价,719.75平方米价值仅仅为194万元,而更为严重的是作为评估事务所,对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提供的张元旅馆进行了实地勘察和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勘察人应当将勘察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察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而张元的是吕梁农机宾馆,并不是评估报告书中的张元旅馆。这充分证明了,中信达评估事务所根本没有到张元的农机宾馆进行实地勘察,不知719.75平方米的数字从何而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2号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评估业务。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
  3、 然而离石区人民法院凭一份无效的评估报告进行了所谓的公开拍卖,离石区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在送达评估报告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如果不在,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牌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而他送评估报告时竟让我未成年的儿子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这位法官的行为,难道不是知法犯法吗?
  4、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映人以书面形式不断上访上级领导机关,而离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为剥夺反映人合法权益,于2012年11月24日将反映人行政拘留到临县看守所。并给反映人家属下达了没有院长签字(2012)离法通字第43号家属通知书,2012年11月25日,在将反映人拘留的次日,被反映人张贴也没有院长签署的(2011)看离执字第179号公告。要求反映人于2012年11月30日前家人及租赁户腾离房屋,否则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反映人严重违反了此项规定。
  5、 2012年5月29日,反映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而该执行局于当日作出(2011)离执字第197—2号执行裁定书,以该房屋有合法的,不合法的,且楼梯,水,暖,电共用为由,当即驳回了反映人的异议.试问,既然不合法,怎么能进入得了合法程序?其工作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6、 反映人的房屋属于单位集资建房,只有房产证,并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在未改建之前的房产证上已经注明该房只有居住权,没有转让权,如要出售只能出售给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设定抵押。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抵押房屋的,属于违法行为。又怎能通过法律进行拍卖?
  7、 2012年初,被反映人出动大批警力,拉起警戒线,封锁道路,雇佣搬家公司将反映人五层楼的财物在既没有安置反映人及其家属,也没有反映人家属确认清点的情况下,强行清扫一空,部分财务至今不知去向。
  8、 2012年12月中旬,2013年12月中旬,在反映人向被反映人索要剩余款项时,被反映人两次要求张元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上访,否则强行扣款,不将该款归还反映人。
  9、 2013年12月反映人所涉及案件中早已全部执行完毕,但是被反映人既不给反映人出具执行终结判定,也不将剩余款项归还反映人,人民法院就是这样执法的吗?
  以上即为案件的整个事实过程。
  综合以上内容,反映人认为,被反映人离石区人民法院无视法律宗旨,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肆意错误执行,将反映人价值巨大的五层商住楼房以极低的,不合理的,大大超范围的违法手段进行拍卖,执行,并且对反映人及家属不依法进行安置,导致反映人一家至今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又以暴力执行形式,在没有反映人家属当面确认清点的情况下,将反映人全部财产进行毁灭性扫荡,致使反映人在无家可归的情况下雪上加霜!甚至于强迫反映人写保证书才能得到剩余款项,妄图以此来遮盖被反映人执法犯法的行为。种种行径,不但严重的侵害了反映人的权益,更是对国家法律明目张胆的藐视与践踏。为此,反映人特呈文贵处,恳请贵处在百忙之中过问此案,以使反映人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同时,希望贵处能纠正被反映人的种种执法违法行径,彰显国家法律之公正。
  此致
  反映人:张元
  2014年 4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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