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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十二枪,该打不该打,不服来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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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上看到很多关于云南方九书的帖子,观点不一,各说各理。

  也许有人会说我对事件了解的不够深入。但在这里我仅对是否应该开枪,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顺便嚣张的说一句,不服来辩。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一下几个事实:

  第一,案发现场属于人员密集地区;

  第二,方九书持有管制刀具——马刀;

  第三,警察在射击方九书前有过口头警告和鸣枪警告的过程。

  基于以上三点正反双方网友们都普遍承认且事实存在的依据,本人认为开枪有理,击毙无错。

  一个壮年男子,在闹市区手持马刀,无视警告,并向警察挥舞,在被包围的情况下依然锁闭车门发动货车,这是怎样的一副场景?

  我也许知道方九书是因为什么来到这里的,也许不知道知道当时警察是否有能力在不开枪的情况下将其制服。

  我只知道一点,当明确犯罪嫌疑人持有致命性杀伤性武器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有权使用武器。

  我不善言辞,也不想打那么多字,一切用事实说话:

  举个例子, 我当过兵,武警,看守勤务。大家也许不知道,平时出入看守所大门的人其实很多,也很杂,有警察、法官、律师、犯人家属、送菜的商贩、到我们营区篮球场玩的熊孩子们、甚至还有问路的脑残等等。但是,不管是谁,走到大门口都必须听哨兵的,如果不听,执勤守则中有明确规定:口头警告,鸣枪警告,在鸣枪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开枪射击其次要部位。若对方依然继续动作则可以予以击毙。有一次,我们部队一个领导微服私访到我们这里,无视哨兵警告,结果差点被哨兵打死(哨兵鸣枪后他没有再继续动作),仅仅因为他告诉哨兵他是来检查的,出示证件后,哨兵觉得照片和本人不像,他上前一步想解释。后来当班哨兵受通报嘉奖。还有一次是一个看守所里的警察家属,10来岁,熊孩子一个,想进去找他爸拿东西,哨兵不让进,就纠结了几个社会上的非主流在门口用石子扔哨兵(他知道哨兵不敢离岗),结果也是差点被打死(哨兵鸣枪后跑了)。  

  上面的例子均为对方没有持有武器,且暂时没有对执勤人员造成生命威胁的情况下的处置。当然,大家也许觉得部队和地方不同。但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是在应急处突的相关规定与法律当中武警和警察的标准是一样的。

  言归正传,且不说方九书当时无视警告发动汽车,就凭他向警察挥刀一项就可以击毙他了。连鸣枪警告都是多余的,因为他当时的行为已经威胁到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按规定是可以直接击毙的。但警察当时并没有开枪射击他,而是鸣枪警告,而后射击车胎,最后才向他本人开的枪,并且没有当场将其击毙,而是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方九书才身亡的。

  整个过程前后一共开了12枪,其中三枪射向方九书,如果有人觉得警察有错,那我觉得唯一的错就在于那9发子弹确实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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