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煜 发表于 2024-10-16 03:29:40

“考试进京”难圆“城市乌托邦”梦

  □经济新闻周刊 荆 娴
  艾滋病是我们的敌人,但艾滋病人不是,艾滋病人也是人。每一个中华儿女都应该关爱艾滋病人,因为社会不只是健康人的社会,它也是全社会人的社会。关爱艾滋病人是一个全国乃至世界课题,而问题解决的最大障碍却不是病毒,而是歧视。所以,我们必须拒绝歧视。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沐浴业经营者违反该办法,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巨大争议。
  该征求意见一曝光,便在网上引发了近乎一边倒的反对声。然而,让人意外的是,看似毫无悬念一边倒《沐浴业管理办法》竟在民意调查中意外的得到了近七成民众的赞成。这样的结果让人惊诧,且难过。
  对于该意见,有人拿国家倡导的“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来作为其应该贯彻实施的依据。确实,在公共安全面前,个人利益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而公共浴室属于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卫生安全问题,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卫生安全,对患有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所谓患病的群体究竟如何认定?艾滋病又是否该列入病单?
  突如其来的《沐浴业管理办法》意见征求多少让人感到错愕。首先,公共浴池它不是新生事物,不是新生领域;其次,在此之前公共浴池也从未有过公众被艾滋病毒传染的先例,所以这不仅让人疑问:这种意见办法是在何种背景下提出的?
  作为一个最基本的常识,众所周知,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为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而日常的接触,如吃饭、握手、蚊虫叮咬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而对于“浴池”这个特殊的公共场所,专家也表示,艾滋病毒在56°的温度上就能被杀死,且完整无破损的皮肤是很好的防御屏障。在这样的科学论证下,我们不仅再次疑问:意见的提出时,“科学为基”的原则何在?
  退一万步讲,即使该意见最终达成统一意见并顺利实施,该规定实施的操作性又何在?一块“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标志好设立,但经营者该如何用肉眼分辨与确定艾滋病群体?难道所有人都必须凭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入内?再者,经营者往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又有几个愿意在风险近乎为零的情况下去贯彻实施所谓的“禁止入内”呢?
  而最关键的一点是,此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对艾滋病人的严重歧视。多年以来,国家始终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2004年,我国出台了预防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通过一系列的具体措施来关爱艾滋病患者。同时,媒体、社会团体、志愿者协会等组织也都加强对艾滋病常识的宣传,并长期致力于让民众走出艾滋误区,关爱艾滋病人,拒绝歧视的工作。
  然而现状依旧严峻。在中国,在绝大多数场合,人们还是会对艾滋病人流露出恐惧和歧视的态度,甚至在那些看上去最为理性、最为科学的场所也是如此。2002年5月,北京大学举办“关注艾滋,珍惜生命”讲座,组织者从河南睢县邀请来的两名HIV感染者,但却被校方但以“避免引起恐慌和骚乱”为由拒之门外,在北京师范大学,校方同样对HIV感染者严词拒绝。这显然是对艾滋病人的边缘化,而将其推向边缘的却是国内有名的高校,科学力量的主要汇聚地。这不禁让人对国家艾滋病防治事业的发展感到担忧。
  “别碰我,有病毒!”这是许多自卑的艾滋病人经常会说出来的话。在社会的常识严重匮乏、社会高度恐慌的现状下,甚至艾滋病患者自己也认为人们对他们的恐惧是有根据的。这,是社会的巨大悲哀,如若《沐浴业管理办法》被顺利实施,无疑将是国家艾滋病防治事业发展的巨大退步。尚不说该项政策实施会对艾滋病患者的心理造成怎样的打击,会把艾滋病人推到怎样艰难的生存境地,只是这种冷漠而倒逼出来的“反社会”情绪就不容忽视。艾滋病会不会因为心灵伤害而“反其道行之”来危害公众安全,造成更严重的社会混乱和恐慌呢?
  所以,在中国艾滋病传播进入快速发展期的今天,冷漠比病毒更可怕。而在艾滋病防治事业上,澳大利亚的防治手段就值得借鉴。他们通过大量的科学宣传,对高危人群进行疏导而不是打击,对病人和病毒携带者加以关怀而不是歧视。我国与之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差异。
  最后我们试问,如果对艾滋病人在公共浴池实施禁入,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是不是也要逐步实现他们在公共餐馆、公共厕所、公共商场、公共汽车等地的禁入工作呢?艾滋病是我们的敌人,但艾滋病人不是,艾滋病人也是人。每一个中华儿女都应该关爱艾滋病人,因为社会不只是健康人的社会,它是全社会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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